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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批发许可证》审批条件
2005-07-01 16:28  文章来源:防城港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酒类批发许可证》审批条件表

类 别  区 域         设 立 条 件
二类 防城港市市区   1.经营酒类注册资金15万元以上;2.经营场所(含营业场所、办公场所)面积15平方米以上,酒类产品专用仓储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能混装有害物质);       3.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知识人员;4.有健全的购、销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财务制度;5.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类 东兴市  1.经营酒类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2.经营场所(含营业场所、办公场所)面积12平方米以上,酒类产品专用仓储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能混装有害物质);3.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知识人员;4.有健全的购、销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财务制度;5.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四类 上思县  1.经营酒类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2.经营场所(含营业场所、办公场所)面积10平方米以上,酒类产品专用仓储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不能混装有害物质);3.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知识人员;4.有健全的购、销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财务制度;5.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市流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具备设立条件的,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不予办证,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注册资金;
(二)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酒类流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颁发《酒类零售许可证》;对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办证部门:市商务局内贸科 办证地点:港口区友谊大道4号外贸大楼10楼
联系电话:2201313,2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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