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类批发许可证》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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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7-01 16:28 文章来源:防城港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酒类批发许可证》审批条件表
类 别 区 域 设 立 条 件
二类 防城港市市区 1.经营酒类注册资金15万元以上;2.经营场所(含营业场所、办公场所)面积15平方米以上,酒类产品专用仓储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能混装有害物质); 3.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知识人员;4.有健全的购、销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财务制度;5.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类 东兴市 1.经营酒类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2.经营场所(含营业场所、办公场所)面积12平方米以上,酒类产品专用仓储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能混装有害物质);3.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知识人员;4.有健全的购、销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财务制度;5.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四类 上思县 1.经营酒类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2.经营场所(含营业场所、办公场所)面积10平方米以上,酒类产品专用仓储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不能混装有害物质);3.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知识人员;4.有健全的购、销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财务制度;5.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市流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具备设立条件的,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不予办证,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注册资金;
(二)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酒类流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颁发《酒类零售许可证》;对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办证部门:市商务局内贸科 办证地点:港口区友谊大道4号外贸大楼10楼
联系电话:2201313,2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