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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品油条件程序
2005-07-01 16:17  文章来源:防城港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三、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局提出申请,市级商务局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按成品油批发经营的规定条件要求进行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国家商务部,由国家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二、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局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局按成品油仓储经营的规定条件要求进行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商务厅,由自治区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
三、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新建、扩建加油站的业主向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加油站所在地县、地级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同意后,由地市级商务局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商务厅审批。
(二)对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一)、(二)两项条件,并经审查合格后,由自治区商务厅出具同意新建、扩建加油站开工立项的批准文件,业主凭批准文件到规划、消防、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后进行开工建设。
(三)加油站建设完工,由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市级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地市级商务局将验收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商务厅,由自治区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对符合许可的,由自治区商务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许可的,自治区商务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理由和整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自自治区商务厅出具同意新建加油站开工立项的批准文件之日起,申请单位必须在6个月内办完开工建设手续并开始施工建设,同时必须在18个月内建设完工。逾期不开工、完工的,其开工立项的批准文件自行作废,对该新建项目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需要另作安排。
(五)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由新建加油站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申请。
(六)严禁擅自建设与申报内容不相符的加油站。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受理程序

一、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二、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受理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一、自治区商务厅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国家商务部。
  二、地级市商务局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商务厅自收到地级市商务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后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地级市商务局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商务厅自收到地级市商务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新建、扩建加油站开工或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出具同意新建、扩建加油站开工立项的批准文件或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四、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自治区商务厅、地级市商务局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五、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内贸科  联系电话:2201313,2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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