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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办事处设立、境外投资企业设立核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备案
2005-08-13 01:19  文章来源:防城港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设立境外办事处,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材料一式3份)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技术监督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公司经营简介
4.公司向商务局申请在(国家、城市)设立办事处,开展业务的报告
5.公司派驻外人员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我局上报商务厅,商务厅征求我驻外使馆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后批复。

(一)设立境外投资企业核准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材料一式3份)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中文、外文);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中文、外文);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中文、外文);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6.请登陆到网上: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在网上填报申报内容。
7.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交的材料包括:
1、本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2、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3、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
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本规定第(一)款申请书中所列事项发生变更,须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须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申请登记材料: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材料一式3份)
申请登记条件: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
1.向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2.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合同(一式三份);
3.合同备案表;
4.带出/带进物资、设备清单;
5.工程施工队的资质;
6.工程项目的预算;
7.工程带出人员清单。

咨询电话:0770-2201126 QQ: 382507910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外贸大楼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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