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工贸易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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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8-16 01:18 文章来源:防城港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公司首先向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广西分中心办理安装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系统手续,联系电话:0771-2109090]
由经营单位的报关员提供开展加工贸易必须提供的材料:
(经营单位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经营单位人员)
1. 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工厂)的加工能力证明表(原件加盖公章)2份,(请登陆到网上:http://jmsa.ec.com.cn/jmdc/HomeIndex.html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填写同时网上传送至电子联网系统。
2.电子联网系统(公司首先向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广西分中心办理安装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系统手续,联系电话:0771-2109090)生成的纸质材料;同时网上传送至电子联网系统。
(1)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书申请表(加盖公章);
(2)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加盖公章);
(3)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加盖公章);
3. 与外商签定的加工贸易合同(原件)4份
4.经营单位必须提供:
1)经营单位的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2)法人及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及总经理相片
3)厂房(工厂大门、生产设备、管理人员、进口原料、出口成品)相片
4)生产工艺流程图
5)海关报关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公司办公及加工厂房权属证明(复印件)
5.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同一的除外]
6.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副本复印件)。
7.上期加工贸易执行情况(核销单)(复印件)。
8. 禁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情形:
(1)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等主要排放指标应达到环保部门要求,对环保和能耗水平不达标或出现环境责任事故的企业,禁止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2)对未按规定履行劳动用工手续,或员工工资未达到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不符合企业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不批准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3)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对生产列入淘汰类落后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不予批准。
电话:0770-2201126 , QQ: 38250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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