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内资、外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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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8-17 01:11 文章来源:防城港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1.内资企业申请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咨询电话:0771-5595523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除经营范围增加必须经国家商务部审批的商品: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药品,汽车,成品油,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图书杂志,盐,烟草等商品进出口贸易外),咨询电话:0770-2201126
3.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备案登记,咨询电话:0771-5595523[广西南宁市怡宾路6号(距自治区工商局60米,五象广场附近)(位置见下图)]
公交路线:乘坐52、706、211路公交车到区工商局站下车东行200米即到。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填写《登记表》:
1.点击登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
2、选择“业务申报”栏
3、点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
4、点击“备案登记”
5、选择备案登记机关:广西商务厅;点击:提交
6、在线填写表格(如需从事边贸,请在备注内填上“边境小额贸易”;经营场所按组织机构代码填);点击:提交;记下系统号码,打印此表(正面、背面).
(二)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需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一式二份):
1、按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个体经营者如无可免)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证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咨询电话:0770-2201126);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当地公证处出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企业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明)。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五)《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须就所变更事项重新备案。
(六)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材料,经确认齐全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咨询电话:0771-5595523)
1.内资企业申请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咨询电话:0771-5595523[广西南宁市怡宾路6号(距自治区工商局60米,五象广场附近)]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咨询电话:0770-2201126
3.办理备案登记,咨询电话:0771-5595523[广西南宁市怡宾路6号(距自治区工商局60米,五象广场附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