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中国-东盟全方位合作视角看泛北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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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21 15:28 文章来源:广西防城港商务之窗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
在中国与东盟已形成全方位、多层面合作格局的形势下,泛北部湾合作应站在一个新的更高的起点上。就中国-东盟全面合作以及泛北部湾合作与GMS合作、中越“两廊一圈”建设这三个层面,作了一个多维的审视,在此基础上对推进泛北合作提出可贵建议——
中国-东盟全面合作与泛北合作
泛北部湾合作是在中国与东盟“10+1”合作框架下开展,涉及中国和东盟大部分国家,在中国与东盟已有的合作框架中,它在总体上应该是服从和服务于推进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建设,而在经济合作制度安排上,则可以纳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框架,遵循自贸区建设的原则和已达成的协议,如货物贸易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在这些方面不必“另起炉灶”。
但是,由于泛北合作参与各方已有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在落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已达成的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协议,推动达成投资协议,促进相互贸易与投资,实现商品、服务、资本、人员的自由流动等方面,可以作一些先行的安排;在加强与海上东盟各国以及与东盟东部经济增长区的合作,应有更多更具体的考虑与安排,体现泛北合作的特点,为中国积极发展海上东盟合作开辟新的重要渠道,发挥合作前沿重要载体的作用。
泛北部湾合作与GMS合作、“两廊一圈”建设
GMS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是中国与部分东盟国家在次区域合作上的先行者,这一合作启动早、领域广,在亚行主导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10多年来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全面合作机制。GMS合作的成功经验,很值得泛北合作参考、借鉴。
从总体上看,泛北合作与GMS合作有很大的不同,GMS合作是中国尤其是云南、广西两省区与湄公河流域国家或者说与中南半岛国家的合作,除泰国外,合作对象的经济规模较小,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比较低,合作主要从陆路推进,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差,经济合作的水平还较低。泛北合作则是与海上东盟国家的合作,合作对象的经济规模大多较大,发展水平较高,市场经济及相应的制度建设较为健全;除越南之外,各国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已很高,合作主要沿海路推进。因此,泛北合作与GMS合作,可以构成中国与东盟合作互补性很强的两翼,消除中国与东盟合作中与海上东盟这一大板块尚未建立的合作机制的缺陷,全面推进双方的合作。
泛北合作虽然2006年才提出,但它是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全面推进和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深化的背景下提出的,参与各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较GMS高,海上交通往来也远较陆上交通便捷。因此,泛北合作应站在一个新的更高的起点上。泛北合作的合作机制和方式也不同于GMS合作,应尽快确定合作战略、推进方式和机制,中国作为提出方应更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
泛北合作与“两廊一圈”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两廊一圈”包含了中国广西、广东、海南和越南北部地区,它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的次区域经济合作区。构建“两廊一圈”既是中越合作的重要内容,又联系GMS合作和中国与海上东盟国家的合作,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重要方面。
作为中越两国部分地区直接参与的经济合作,“两廊一圈”建设不可能像中国-东盟自贸区那样形成很强的制度性安排,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整体建设必将为“两廊一圈”这一次区域合作区的建设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同时,也必将为“两廊一圈”建设提供更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两廊一圈”建设可以作为泛北合作的组成部分和先行启动部分,而且,可以在联系GMS合作和泛北合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广西和越南的作用。
对推进泛北合作的几点建议
对如何推进泛北部湾合作提出几点具体建议:
——在中国与东盟已形成全方位、多层面合作格局的形势下,泛北合作应充分体现并突出“泛北部湾”的特点、中国与“海上东盟”国家合作的特点。所谓“泛北部湾”,实际上是超出了北部湾及其沿岸国家,从已经提出的拟参与合作的国家的地域看,实际上联系了“两湾一海”,即泰国湾、北部湾和南海沿岸国家,包括了中国和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越南。
——泛北合作应体现泛北部湾区域独特的合作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各方都在南海周围地区,交往方便,可以在利用和围绕南海加强合作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合作;(2)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各方大多属于经济发展和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国家;(3)各方也都是经济开放度较高的国家,在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计划方面可以走得更快一些,更前面一些;(4)资源丰富,在经济上有着巨大的互补关系;(5)参与泛北合作的7个东盟国家的基础设施,普遍要较东盟中的另外三个国家要好;(6)在政治和文化上,7国虽有差异,但作为东亚的发展中国家共同之处也不少。
——泛北合作经济上的内容可以尽可能广泛,可包括港口交通运输、电讯、信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能源和矿业、渔林业、农业、工业、人力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与农村发展、南海合作开发、气象和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
——泛北合作总体上可纳入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和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内,在经济合作的基本制度、规划和建设进程安排等方面,遵循自贸区建设的原则和制度安排。需要重点研究的是泛北合作的特殊性,鉴于泛北合作的特点、合作内容的多样性、广泛性和深化合作的巨大潜力,需要各方本着平等参与、积极务实、开放包容、形式多样的态度,以各个方面推进合作,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泛北合作战略框架的研究,与泛北部湾实际的经济合作行动可以同时展开。因为战略框架的研究与制订涉及诸多方面,有一个过程,而实际的合作,尤其是已有基础和条件进行的合作,包括“两廊一圈”建设中相关项目的合作,泛北合作各方在港口、物流、渔农林业、能源开发等方面的合作,在泛北区域内中国和东盟已确定的合作项目,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有关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条款以及促进投资便利化的可以先行实施部分,在中国参与东盟东部经济增长区合作方面,可以率先展开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