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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2007年度工商企业年检的通知
2008-03-03 14:35  文章来源:广西防城港商务之窗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各年检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07年度企业年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07年度企业年检起止日期为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各类企业应在此期间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按要求申报年检。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年检对象
2007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

三、年检地点及表格领取
  防城港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港口区兴港大道桃花湾广场北侧)市工商局窗口申报年检;在港口工商分局、防城区工商局、东兴市工商局、上思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到该局企业注册大厅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申报年检。表格领取方式:可直接到各企业登记机关领取,也可以到辖区工商所领取或登陆广西红盾网(网址:www.gxhd.com.cn)下载。

四、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交纳年检有关费用;
(四)登记主管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

五、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年检报告书;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须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应当提交2007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以下企业应当提交审计报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工商部门在审理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企业提交审计报告可以是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针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企业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必须粘贴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的防伪标识。
(七)外商投资企业本年度有出资的还应当提交由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注意事项:
   (一)企业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应有封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会计应在封面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损益表》中反映无营业额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三)企业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资质证)、批准文件或前置审批已超过有效期限的,或年检时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申请变更。
  (四)企业申报年检时请将本通知及相关材料一并带来。

七、有关年检未尽事项,请与各企业登记机关咨询。
防城港市工商局年检咨询电话:2881234、2880805、2880960、2880823;
港口工商分局年检咨询电话:2824012、2823262;
防城区工商局年检咨询电话:3292078、3276600;
东兴市工商局年检咨询电话:7683200;
上思县工商局年检咨询电话:8512802、8521652。
  
  感谢贵企业一年来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我们将秉承“服务型工商”的理念,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同时也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不断改进,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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